摘要
在侦查权力的配置中,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活动,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权力配置的规律性模式。近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是移植西方刑事司法体制的结果,在侦查权力配置方面也不例外,清末民初中国的侦查权力配置实行"检警合一"。民国各个时期都沿袭了清末形成的"检警合一"侦查权力配置格局。新中国成立后,侦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发生变化,侦查权力主体呈现扩充样态。其中,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它与公安、国安等其他侦查主体有着本质不同。在法治视野下审视侦查权的主体,目前我国不宜实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16-122,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