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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Decre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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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 倪岳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2年第3期48-5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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