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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销售学习平台辅助程序的定性

Nature Determination of Producing and Selling Auxiliary Procedures of Learning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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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作者 丁净玉 Ding Jing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期26-30,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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