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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6

The Mode Choice of Solving“Specialized Problems”in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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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1979年刑诉法建构了一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及紧随其后的众多制度性文本,又创建了"刑事检验制度"。鉴定制度与检验制度的二元分化,暴露出刑事司法的双重矛盾:既寄希望非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又试图规避当事人对其鉴定资质、资格的质疑;既需要把检验报告作为定案根据,又担心缺乏国家统一管理的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无法保障鉴定质量。面对上述矛盾,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又把刑事检验制度修正为"报告制度",并超越刑诉法之规定,赋予专家报告证据资格。然而,尽管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专家报告制度不仅没有完全解决检验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而且还引发一些新的合法性难题。有鉴于此,一方面,国家可以逐步把非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纳入统一管理,建构基于制度的鉴定信任;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应当坚持一元化的司法鉴定模式,并强化法庭审判对包括检验报告、专家报告在内的各类专家意见的过滤功能。
作者 涂舜 胡昌存 TU Shun;HU Chang-cun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52-62,共11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20年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2020QNFX10) 2021年度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一般课题(编号:JCSF2021-11) 2021年度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一般课题(编号:JCSF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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