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开展节地评价的问题咨询读者询问: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河道治理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可不开展节地评价”中引排灌工程用地是否包含水利枢纽工程用地中的引排灌工程用地?咨询台答复:符合水利主管部门引水排水灌溉工程认定相关标准的引排灌工程用地均可按照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不开展节地评价。
出处
《青海国土经略》
2021年第5期75-75,共1页
Management & Strategy of Qinghai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