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事试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如火如荼的地开展和实行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纠纷较强的人伦和情感色彩,加大了家事调查过程中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家事案件证据调查有法院自己调查、委托相关机关调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这三种方式。本文在对试点法院家事调查员制度实施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其存在家事调查员角色定位模糊不清、职能范畴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在借鉴域外相对完善的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基础上,对家事调查员的角色和职能范畴定位,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年第1期154-156,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