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法定连带责任。依照现有规则,既有裁判对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其对投资者损害的作用力论证欠充分,对法定连带责任下的责任划分不够谨慎,裁判结果难令人信服。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应立足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辅助地位,确认个案中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类型,就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程度予以判断,并就此在各主体间分配赔偿责任。于该过程中,应坚持审慎态度,对中介机构赔偿责任作有条件的限缩认定、谨防司法裁判中的事后倾向,并不断在说理充分性与量化判断上做出努力。
出处
《辽宁经济》
2022年第1期79-86,共8页
Liaoning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