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区的市为完成地方治理任务,急需对应法律规范依据。2015年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顺应依法治国新形势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此全国所有设区的市都有了立法权,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地方立法。但黑龙江省设区的市取得立法权后,立法能力还有明显不足,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机构,配齐立法人员,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立法人员立法能力和素质,建立起规范、系统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建立起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机关的地方立法常态化互动机制,畅通地方立法机关与从事立法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智库、科研机构等立法咨询与服务渠道等提高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能力。
出处
《黑河学刊》
2021年第6期26-30,共5页
Heihe Journal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生态立法的设计与实践》(ZHB1320009)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