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其后又通过投诉举报的形式威胁生产者、经营者以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在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以投诉、举报为要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典型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实质上属于权利滥用,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具有复杂性,可类型化区分为无基础权利和有基础杈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和规范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但同时刑法介入应适度合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恪守第二次法立场以及严格证据裁判规则。无基础权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因其以胁迫性手段并引起被害人恐惧进而交付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有基础权利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要素,严格限缩犯罪的成立。
作者
朱铁军
庄云婧
袁野
Zhu Tiejun;Zhuang Yunjing;Yuan Ye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4期63-6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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