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配套指引中包含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明确规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控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22年第2期58-61,共4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