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家本说案:偷税行为主观故意的判定——J公司不服稅务处理决定诉讼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12日,J公司与L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L公司暂付给J公司9000万元投资国内A股市场,双方共担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按50%:50%分配。2007年1月290,J公司依《协议书》约定在Z证券公司开设股票交易账户。2007年该股票账户取得股票转让收益及利息收入共计5100余万元。J公司对上述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王家本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2年第1期25-30,共6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