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相继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体现出我国刑法处罚早期化、干预前置化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立法者的积极入罪思维,这一立法趋势导致我国刑法犯罪圈的扩张。面对这一入罪扩张趋势,我国目前的出罪机制呈现不畅与无序之状态,主要表现为法定出罪事由的适用条件较高,但书条款的泛化适用,无法有效应对犯罪圈的积极扩张。部分罪后情节可以作为出罪事由具有法律依据,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在预防刑法推动立法积极入罪的背景下,需秉持刑法谦抑性,在扩大罪后情节出罪之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为支撑,将适用类型划定在抽象危险犯、持有型犯罪以及中立帮助行为这几类行为犯当中,并且以有效消减社会危害性、降低人身危险性为适用标准,将罪后情节作为其他出罪事由的补充。推动司法者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能动出罪,在司法层面缩小犯罪圈,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
出处
《法律与伦理》
2021年第2期213-231,共19页
Law and 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