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是伦理的载体,但在人如何成为伦理文化形态的载体问题上,存在着发生学意义上的不同理解,这主要体现为生物学与文化学的差异。伦理载体不一定是伦理实体,伦理实体只能是某种社会生活共同体,具有客观现实性、关系秩序性、权利对等性、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在具体的伦理生活中,伦理主体是实体性的主体,而伦理实体又是主体性的实体,但伦理实体与伦理主体不能等同或者直接同一。随着人的主体性的高扬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的对象化往往被视为伦理载体(自然)。由人的想象与现代科技的结合还可以虚拟出伦理实体(网络),甚至直接把人自身"延伸"(机器人),导致伦理载体出现了更加复杂的形态,甚至出现了"虚化"的趋势。要保持伦理实体的"纯正",必须充分认识到伦理载体的限度,这种限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伦理本身的局限,另一个是人(伦)作为伦理载体的限定。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14,共10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治伦理思想通史”(项目编号:16ZDA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