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体越来越具有类人化的特征,对原来专属于人类的道德主体地位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事实上,伦理学家们也一直致力于扩大道德主体的范围,对于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体以道德主体地位形成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从人类道德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体本身是否具有意识、情感等实际情况来看,它目前不可能拥有道德主体地位,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伦理学发展带来的启示,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潜在的风险。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8-65,共8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科技自主创新思想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7YBA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