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既可行使破产取回权,也可行使破产别除权。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虽仅具对抗效力,但在出卖人破产的情形下,应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出卖人破产时,既要对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也要在消费者未取得物权期待权时,将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0-72,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