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第一号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案对行政协议实质标准提出了新的判断方式,最高院认为,所有要素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本质要素,目的要素是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的辅助要素。对"行使行政职权"的判断,是以行政机关具有作出单方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为依据的,行政协议是对单方行政行为的替代。当行政协议订立的情形与单方行政行为的要件不完全一致时,与其一致的目的可以对行政协议的认定起到辅助作用。然而,下级法院在诸多案件较为宽泛地应用目的要素,使行政协议的识别处在不稳定的状态。其原因在于,这一判断方式来自于继受,理论界对继受的学说和最高院的判例研究不充分。在学说上,本案采取的判断方式比较接近理论上的"公权力要素说"等学说。本案的判决除了为识别行政协议提供了判断标准和方式,也隐约提示了行政协议是否需要法律根据的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6-12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