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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第50条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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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常办理各类抽查不合格的质量案件时,最常用的罚则应该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50条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践中对这两条的选择适用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
作者 孔迪
出处 《中国质量监管》 2022年第2期30-33,共4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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