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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财产的转让——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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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时代,作为抵押物的动产、不动产均可转让,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抵押物不可转让,但第三人享有涤除权。禁止性转让约定违背立法精神,当属无效。转让约定具有登记能力。应在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人的通知义务、转让约定的继受的基础上,探究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厘清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间的权力顺位。
作者 陈金春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房地》 2022年第3期41-45,共5页 Shanghai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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