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1195条的规定为多年来对我国避风港规则的讨论提供了阶段性的立法态度。转通知作为避风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能被"必要措施"所涵盖。讲转通知解释为必要措施在立法论上无解释空间,亦不符合该条立法目的,存在架空网络侵权认定规则的风险,对此,引入"基础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以完成体系上的贯通。
出处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12期149-150,152,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