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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 被引量:1

Determining Nature of Parents Purchasing House for Off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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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在子女与其配偶双方关系紧张期间,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仅有自己子女一方认可,子女配偶抗辩出资为赠与,此时不应当由消极抗辩的被告方对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原告方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 郭文东 李玉兰 秦海伦 Guo Wendong;Li Yulan;Qin Hail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5期12-1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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