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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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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糾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5期77-83,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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