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委会制度是一种集体决策,集体领导的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检察长个人负责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决策机制。自2017年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高检院和省院不断推行检委会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为检委会制度的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检察实践中,由于办事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我市部分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管理不专业、不规范,影响着检委会职能的发挥和检察业务的科学管理。
出处
《青海检察》
2021年第6期34-38,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