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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之《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2):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历史变迁与时代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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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第四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第十四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作者 晏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家庭教育(中小学版)》 2022年第2期26-28,共3页 Famil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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