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同时存在欺诈与勒索因素的索财案件的定性,在理论上存在互斥论与竞合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互斥论提出的判断标准未在整体上把握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竞合论所主张的罪数形态欠缺法理基础,无法准确描述两罪关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外延两个方面考察,应当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择一竞合关系,对竞合部分的范围及内容则依赖于具体的司法判断。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98-108,共11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