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上,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规制遵循重行为、轻法益的考量思路,从"橙皮书"标准到"华为案",欧洲法院侧重考察行为人的FRAND承诺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疏忽对法益特别是公共利益的关照。我国在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华为诉三星公司案中确立了标准参与者进行FRAND谈判的"过错规则",实际上也是遵循欧洲的解释路径。美国的第三人受益合同解释规则兼具了灵活性和社会属性,通过修正的ebay案四要素以确定权利人承担的FRAND承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上,基于标准给权利人相对优势的议价地位,可利用竞争法原理进行调整;在所采取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运用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进行检测,以衡量禁令给第三方利益带来的影响;同时,《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和体系性也能为权利的绝对化倾向提供防御的通道,以此结合共同构建"行为—法益"的规制范式。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58-74,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专利确权制度研究”(20XFX014)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B1805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2020115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