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应有所区分,比较法上的区分模式有法国法的间接区分模式、德国法的直接区分模式以及英国法的类型化模式。各类区分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共同点是设立机制对利益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权益的保护采用的是法国法模式,立法上对权益没有进行区分,实务中对利益范围的限定却呈现德国法模式或法国法模式,较为混乱。"在先权益"是知识产权领域常用的概念,对其保护应当区分"在先权利"与"在先利益"。"在先利益"基于使用而产生,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技术方案需投入产业领域使用方可获得可保护的利益。对"在先利益"的限定,应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设定相关机制。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89-101,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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