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民告官"单向型行政诉讼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行政协议蓬勃发展的形势。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协议正式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面对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协议义务,行政机关主流做法的"自力救济"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制度成本。而作为"外力救济"的仲裁和非诉执行,要么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制度障碍,要么无法承担起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作用。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在不改变"民告官"单向型行政诉讼基本模式的情况下,专为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建立"官告民"行政诉讼模式。为此,只需在现行《行政诉讼法》增加个别条款即可,以期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告民"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模式。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299-31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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