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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递车中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谎称货物丢失而向商家索赔行为的定性——广州罗某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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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行为的定性,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未收到货而申请商家退款,应评价为诈骗。两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作者 谢韵静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68-373,共6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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