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德国以"构建更加高效且合乎实践的刑事诉讼程序"为目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刑事诉讼改革,一方面扩大了检察官与警察的侦查权,体现在源端电信监控与在线搜查措施的创设,使用DNA集体筛查近似结果的合法化,以及在抽血检验和传唤证人等措施中检察官与警察命令权限的扩大等;另一方面也增设了对侦查权的监督和限制机制,例如在部分讯问措施中适用强制录音录像制度、增加了法官询问(讯问)时的指定辩护等。总体上,此次改革回应了诸多实践需求,但其中尚存争议之举,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作者
施鹏鹏
褚侨
Shi Pengpeng;Chu Qiao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期66-72,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域外检察职能比较研究》(GJ2021B08)
2021年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专项重点项目《域外检察制度现代化研究》(21FXA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