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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解雇的规范与限制——以“两个严重”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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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要义是"两个严重"。有关"两个严重"的争论和分歧从立法伊始从未停止,实践中更是各行其是。本文通过追溯我国"过错解雇"的立法沿革,探讨"两个严重"在解读中的困惑,进而对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章制度"进行分析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提出了限制性规则和制度,即"概况性用语"解释规则和"不公正解雇"制度,以期寻求用人单位过错解除权的规范之道和限制之策。
作者 李静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258-270,共13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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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1

  •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
  • 2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1条.
  • 3日本《劳动基准法》(2012年)第91条.
  • 4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2011年)第70条.
  • 5黄程贯.“企业惩罚权”.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89年第三、四期(1989秋/冬季号).第13页.
  • 6德国《集体合同法》第1条.
  • 7黄程贯."企业惩罚权".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89年第三、四期(1989秋/冬季号).第16-17页.
  • 8《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颁布,现已废止)第11条.
  • 92015年5月14日晚,西澳大利亚大学前法学院院长、荣誉退休教授William James Ford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做的题为“劳动者保护的扩张之辩--澳大利亚劳动法的新近发展”的主题演讲.参见hap://www.law.File.edu.cn/article/?49252.html.访问时间2015年8月7日.
  • 10“赵某与北京某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初字第06054号),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共引文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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