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要义是"两个严重"。有关"两个严重"的争论和分歧从立法伊始从未停止,实践中更是各行其是。本文通过追溯我国"过错解雇"的立法沿革,探讨"两个严重"在解读中的困惑,进而对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章制度"进行分析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提出了限制性规则和制度,即"概况性用语"解释规则和"不公正解雇"制度,以期寻求用人单位过错解除权的规范之道和限制之策。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258-270,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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