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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席组织者履行注意、保护义务的程度认定——张某某诉卓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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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酒席组织者作为酒席的发起人,与饮酒者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应对饮酒者负有提醒、救助、照顾等注意义务,但该注意义务不应超过一般社会正常交往的范围。组织者已经充分履行注意、保护义务,行为人自行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的,应认定酒席组织者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印强 汪正宇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315-321,共7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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