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猝死案件中,认定教育机构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充分尊重学校的教育自主权,鼓励学校开展体育教育的积极性,不能"因噎废食",不应迫使教育机构因为顾及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而换之以室内风险低的"软骨缺钙"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活动组织保障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应在合理的注意义务内。应从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层面审查是否合规,根据不同要求设置对应级别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应客观评价内部矛盾主导和外部介入因素的主次关系,不宜对外部施救者苛以过高比例的责任。学校购置了并非法定要求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但并未使用,而是选择使用更为熟悉的心肺复苏急救(CPR),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过错"认定的深层法理基础,是对有关利益冲突的动态平衡和价值导向的充分考量,需结合事件重复发生的概率,准确把握"酌定"的度。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336-34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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