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公入私"即将公法上的排污标准引入私法裁判中,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同的可行路径。法经济学的分析表明,环境污染风险的两种治理工具"行政管制"与"公益诉讼"在应然层面上的效率互补互契,在实然层面上却组合短缺。因此,以提高环境污染风险治理效率为目标,可建构基于"排污标准"的二阶裁判构造。在初阶的"等置"以及在进阶的"涵摄"中,"排污标准"均发挥重要的作用。循此裁判构造,可进一步生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逻辑。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113-126,共14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法经济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CSR)法律化的规则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68)
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WQNCX0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