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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认定禁用渔具的体会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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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2月10日,本人参与了对安徽省宁国市一起当事人涉嫌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涉渔、涉刑案件所用渔具的认定工作,通过具体实践,以下就获得的认知展开探讨,以供“十年禁捕”期间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借鉴与参考。一、认定实践(一)样本实例2021年12月9日20时,当事人薛某(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联合村居民)使用1艘双体塑料船(本地俗称鹰船),将渔具设置于水阳江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联合村江段水域,至12月10日5时,捕获小型鱼共26尾,当事人捕捞水域地处长江重要支流水阳江宁国市江段,捕捞时间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内,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非法捕捞,且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情节,其行为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应当“行刑衔接”,移送公安处理。根据有关“行刑衔接”要求,2021年12月10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用渔具(三重刺网4条、单片刺网1条、定置倒须笼壶5条)开展了具体的认定工作。
作者 白宏祥
出处 《渔业致富指南》 2022年第2期17-20,共4页 Fishery Guide to be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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