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依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发现信息提供者存在忽视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现象,表现为完全不履行和履行不到位。信息提供者忽视事先告知义务的原因有事先告知义务的可操作性不强、行政违法成本较低,以及诉讼过程中存在权利救济困难,无法实现正向和反向的激励。因此,应当明确事先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和方式、提高忽视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行政违法成本以及加强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主体的司法救济。
作者
程波
李思瑾
CHENG Bo;LI Si-jin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9,51,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