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但规范表述的差异与司法判例的冲突给理论与实务界带来诸多解释论上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应当被理解为“指示参照性法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应根据指示参照的其他条款加以明确;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确立的避风港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描述性法条”,其既非免责条件,也非归责条件,更不能将其等同于“过错要件”,而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判断因素。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范围、必要措施问题和终止必要措施等待期问题,也应当根据此种思路进行解读。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0-19,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