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需要分工协作的非法采矿多数是共同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以共同犯罪认定并处罚。这既因司法解释回避共同犯罪而导致适用刑法的尴尬,也因不能涵盖复杂的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而选择放弃适用,由此导致较多的应罪行为“漏罚”。非法采矿的犯罪“共同”不是犯罪“相同”,认定共同犯罪应适用“部分犯罪共同说”,并从不法形态分析犯罪的特定行为“共同”。以“共同”行为对结果的支配性确定正犯,共犯从属于正犯。犯罪故意内容,是归责的依据而不是犯罪“共同”的要件。合理适用共同犯罪,才有可能全覆盖非法采矿的犯罪。
作者
康纪田
严旭
KANG Ji-tian;YAN Xu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29-38,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