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狱史阑案”在县吏审理、县吏内部议罪、皇帝最终判决三个阶段都出现了值得辨析的法律适用问题。县吏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尝试扩张解释法律,并以高度抽象的方式运用成案,力图作出死罪或重罪判决,表现了强烈的有罪推定和入罪化倾向;皇帝则排除了基于成案得出的死罪定罪意见,作出了对嫌疑人来说几乎最为宽缓的量刑。该案所反映的基层权力与最高权力在处理普通案件,及最高权力在处理普通案件和政治大案上的理念冲突,堪称西汉早期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面貌的一个缩影。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1年第2期73-85,共13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20&ZD18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