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20年5月27日,赵某在某公司承建的一项目工地因公受伤。伤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赵某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承建公司。承建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复议后认为,工伤认定中未调查核实赵某与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后,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赵某的工伤认定须由赵某补充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赵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赵某遂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