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及企业规模的扩大,投融资双方对于新型金融工具的需求愈加凸显。明股实债和永续债同时具备股性和债性,能够优化融资方资本结构、增加投资方收益,切实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近几年的融资过程中大量使用该交易模式。但是,明股实债和永续债的股债双属性,给税务处理带来了挑战。融资方对于明股实债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带有主观性,容易产生纳税争议,也增加了融资方的涉税风险。文章通过剖析税法有关要求,对明股实债和永续债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明确,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建议。
出处
《商业会计》
2022年第5期44-46,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