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法律对名义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股东在执行名义股权过程中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阻止执行。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诉案件时形成支持适用外观主义和否定适用外观主义两种不同的观点,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否定适用外观主义一味偏向保护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权益,有违实质正义。而外观主义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并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理应被适用。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40-46,共7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