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全国环境犯罪案件频发,环境犯罪案件的判决中越来越多地运用生态修复性措施。通过对697份适用生态修复措施的环境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实践中生态修复各项措施在发挥优势的同时,也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程序适用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生态修复性措施在环境犯罪领域的适用,不仅有益于预防犯罪,更有益于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推动“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应从完善法律供给、规范程序适用、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探寻我国生态修复刑事法律制度的实践进路。
出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98-103,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