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当面临涉案专利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仅仅公开有限的实验数据时,请求人常常主张权利要求既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由于适用不同法条会带来不同的审查结论,由此产生了有限实验数据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和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中,存在结论不一致的争议。本文从涉及支持性和创造性的立法宗旨出发,并结合具体案例考虑发明的技术贡献、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发明所属领域的可预测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等因素,分析了上述争议的原因,认为实验数据在判断支持性和创造性中遵循相同的标准,并不意味着一定得出相同的审查结论,并就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和是否具备创造性中对有限实验数据的考量提出建议。
出处
《专利代理》
2022年第1期101-106,共6页
Patent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