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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内就地取“财”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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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的集体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并将砂销售给商砼站,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后对部分采坑进行了回填。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宋某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不含回填部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18840元。
作者 岳明 赵栋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农业》 2022年第2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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