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3年前,我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分割约定如下:夫妻共有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归陈某所有,陈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50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后15天内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在房屋过户后,因陈某一时拿不出50万元,我就一直没有搬离。最近,陈某凑够了50万元要付给我,并让我搬离,被我拒绝。我认为,该房屋的价值现在已经涨到130万元了,他必须再补给我15万元,我才搬出。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出处
《伴侣》
2022年第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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