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RCEP外资准入条款的规范设定,既具备现代性、全面性特征,亦反映出务实性、审慎性特质;既符合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又具有明显的亚洲特色。在条约生效有待实施的背景下,国际法层面的前瞻性应对研究尚需补足。一方面,RCEP带来的重要机遇有待把握:条约缔结实践为我国广泛参与国际投资协定提供了经验储备,条约提供的统一、透明的规则体系为区域深度一体化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支撑,其规范建构亦为国际经贸法律发展提供了亚洲范式。另一方面,RCEP带来的关键挑战不容忽视:国际投资条约的功能转向有待适应,负面清单嗣后修订的解释方法也有待明确。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2022年第3期35-38,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两大开放战略的协调机制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5ZDA05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