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朱熹、戴震“理欲之辨”的研究颇多,学者多认为朱熹之理欲观截然分理欲为二、以理杀人,与戴震之理欲观截然对立。实际上,包括戴震在内的诸多古今学者,由于未对朱熹不同语境下“天理”的适用主体及“人欲”的具体内涵细加分辨,进而夸大了朱熹、戴震理欲观的歧异。如若对朱熹、戴震二人“理”“欲”的概念、“存理去欲”的一致性及其主体进行分殊,可知二者理欲观殊途同归:朱熹、戴震理欲观的主要差异在于适用主体及路径不同,朱熹去“君子”之欲,使“君子”得义;戴震遂“小人”之欲,使“小人”得利。但二者理欲观有着相同的思想旨归,即通过调节有限的社会资源,使天下人各得其情、各得其利。
作者
庞子文
崔波
Pang Ziwen;Cui Bo
出处
《船山学刊》
2022年第2期100-108,共9页
Chuansha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