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应正确把握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的对应关系,尽量确保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二者之间相互匹配,避免给后续制单、审单带来困惑。《SWIFT报文标准实用手册》(以下简称“SWIFT手册”)对信用证电文44栏位有如下规定:44A场次应列明货物起运地点(多式联运单据)、货物接收地(公路、铁路、内陆水运单据、信件及快递服务单据)、标注在货运单据上的发货地;44E场次应列明装货港/始发站机场;44F场次应列明卸货港/目的地机场;44B场次应列明货物发运的最终目的地/交货地。
出处
《中国外汇》
2022年第1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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