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时代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规模大、种类多、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等特征。这使得传统私权构建模式下的制度无法得到充分保护,隐私权侧重消极面向与积极自决并不相容,财产权模式下存在产权初始配置正当性与后续高交易成本等问题。现有制度供给如“知情同意规则”往往成为数据收集者的实质免责手段,使得个人无法以私权为制度工具进行控制。因此应该转换思维方式,从公权角度出发,将个人数据信息视为社会公共物品并进行规制,并由公权力主体进行专门治理。但同时要注重对包括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其他私权利的保护,从公权与私权两个维度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5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