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势力所实施的不同行为可能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必须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制度保证对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然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当某一行为人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触犯刑法时,会产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如何正确地适用处罚成为一大难题。因此,一要确保刑罚与行政处罚合作规制的实体衔接,探索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模式,做好行政处罚效果不足的刑罚补充;二要确保刑罚与行政处罚合作规制的程序衔接,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合作,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建立双向移送制度,即“行政—刑事”模式和“刑事—行政”模式,明确对于恶势力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手段,进而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打击恶势力过程中的权限,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问责。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6期118-121,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